尊敬的投资者:
由我司管理的中投天琪聚汇金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于2017年12月12日成立,根据《中投天琪聚汇金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第九十二条第五款相关约定,现公告变更如下:
删除《资产管理合同》第一百零二条相关约定,即:“管理人应承担的因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将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且管理人已收取的管理费金额。”
《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以此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发出时间为新约定履行的起始时间。我司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将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谨慎运用计划财产,为您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特此公告。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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